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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及其特点
   
   

   《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政协提案是指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立案交付承办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政协提案具有民主性、广泛性、经常性、实效性的特点。

    政协提案实行提出提案的时间不限、内容不限、人数不限的“三不限制”原则。提出提案一般有4种形式:政协委员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提案办理有专门机构负责,要求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答复。

 
           
   


办理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在每次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以后,由政府办公室通过交办会或发文,将提案分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经与政协专门机构协商后,在收到的七日内将提案的原件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提案后,应逐件查收登记,对所承办的提案,应逐件填写《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凡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由政府办公室指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研究办理,会办单位应密切协作。办理情况的答复,由主办单位起草交会办单位会签后,正式予以答复。

  (三)催办。政府办公室对提案应按期进行催办,并及时深入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四)审核。各承办单位对提案的答复,需经办公室主管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认真审核把关,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签发。

  (五)答复。提案要书面答复委员。答复件应以直接收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词语恳切。行文要按规定的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章。

  (六)总结。政府和所属部门在办理提案中,要对办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对承办任务在十件以上的部门,要向政府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承办件虽少,但办得有成效、有特色的,也应写出总结或专题报告。

 
           
   

以下提案不予立案:

1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 、国家明令禁止的;
3 、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4 、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5 、属于学术研讨的;
6 、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7 、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8 、所提问题超越本县事权范围的;
9 、属于商业广告性质、宣传推销产品的;
10 、指名举报的;
11 、应由市场机制调节解决的;
12 、书写不合要求的;
13 、所提意见建议已落实的或正在实施的;
14 、应按行政、司法程序解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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