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一)交办。在每次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以后,由政府办公室通过交办会或发文,将提案分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经与政协专门机构协商后,在收到的七日内将提案的原件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提案后,应逐件查收登记,对所承办的提案,应逐件填写《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凡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由政府办公室指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研究办理,会办单位应密切协作。办理情况的答复,由主办单位起草交会办单位会签后,正式予以答复。 (三)催办。政府办公室对提案应按期进行催办,并及时深入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四)审核。各承办单位对提案的答复,需经办公室主管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认真审核把关,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签发。 (五)答复。提案要书面答复委员。答复件应以直接收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词语恳切。行文要按规定的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章。 (六)总结。政府和所属部门在办理提案中,要对办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对承办任务在十件以上的部门,要向政府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承办件虽少,但办得有成效、有特色的,也应写出总结或专题报告。 |
|||||||||
以下提案不予立案: 1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