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 1982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4 年 3 月 19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2000 年 3 月 11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 2004 年 3 月 12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总 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中国人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思想,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港澳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以利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国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地方委员会同。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度、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度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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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绿春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政协绿春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关于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我县各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和我县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绿春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决定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协商提出下届主席团的建议名单。
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组织完成全体会议提交的任务。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绿春县委、绿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绿春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决定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领导各专委会和各委员活动小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委员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推后举行;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由办公室拟定,主席会议审定,一般于会前十天至十五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协商讨论绿春县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人事任免,以及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绿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大问题的通报或说明,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通报,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它报告。
审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委的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中共绿春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程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也可指定专人发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若届时未请假而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务委员职务。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根据需要通知有关委员出席。
第十八条 座谈会的议程、日程,由主席或分管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第十九条 座谈会由主席主持,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条 座谈会的任务:
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通报,并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听取重要的视察、专题调查和提案等报告,进行讨论、座谈,提出补充和修改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座谈会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政协委员列席。
第四章 主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四条 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或副主席提出报主席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协商讨论中共绿春县委、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审查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绿春县委、绿春县人大常委会、绿春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讨论决定委员视察、专题调查和参观学习等活动。
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听取工作报告。
任免委员会机关办事机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视内容请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五章 文 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涉及全局性的,须经主席签发,其他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席签发。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新闻单位应作报道,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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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绿春县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它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并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提出的要求,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及各界爱国人士在地方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组织参加本会的全体委员、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加政协召开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发杨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集思广益。促进党政领导机关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全县各级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派的团结合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我县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的大政方针、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措施,关系全县的重要方针政策和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政治、经济、文化等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方案;加强民族工作重要决策;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报告;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及重要建设开发项目;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地方性的重要行政法规;中共绿春县委提出的重大人事安排;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往来的重要问题;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政协协商的基本形式有: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以及列席县人大、县政府的有关会议。 按照“协商于决策之前、监督于实施之中”的原则,并使“一府两院”有充分时间吸取和研究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全会一般应先于人代会召开。
第四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县委、县政协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参加县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的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有: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调查、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及其他形式提出的意见和批评,有关方面负责人对提交协商监督的问题作说明,听取意见;参加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等。
第五条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人才荟萃、联系面广的优势,积极组织委员参政议政,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三、四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视察、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献计出力。
第六条 县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各人民团体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议题、形式和参加人员的范围。
县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各人民团体及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第七条 县政协进行协商或就某方面的问题研讨时,可视情况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及党政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协商或研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后,县政协的有关机构至少提前十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发映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政协委员合法的民主权益应受到保护。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或反对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排斥打击。司法机关如果对政协委员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政协党组和同级党委统战部门。
第十条 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的重要活动,新闻单位应作报道。
第十一条 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主席会和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委员参加专题座谈、专题视察、调查等经常性活动,灵活多样地开展与县委、政府有关部门对口协商或重要问题的讨论。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凡提交并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均以县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建议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三条 以县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名义提出的建议案,由县政协办公室按办文规程办理;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以正式文件送达有门部门。对县政协提出的建议案、提案,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办理,并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回复。 对参加本会的单位或委员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该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对建议案或提案的回复,县政协承办机构应及时反馈,委员对回复有异议,可再次提出。
第十五条 县政协常委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县委、政府有关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中发 [1995]13 号文件精神,不是县委常委的党员政协主义或党组书记列席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县政协一位副主席。县政府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应邀请对口的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县政协办公室主任参加县委办公室召开的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为切实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情况,为委员学习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党外委员所在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规定,让委员阅读到党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县委、政府及县属各部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发送县政协有关机构。
县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要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绿春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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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召开县政协全会、常委会、主席会、党组会的会务工作;
二、配合各专门委员会贯彻执行政协全会、常委会、主席会决议、决定;
三、负责县政协全会、常委会、主席会及其他会议记录、材料准备,为领导讲话提供文稿或资料;
四、负责接收、处理各类文电及以县政协、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文电的文字把关、公文规范工作;
五、负责县政协、专委会、办公室各类文电的印制、分发、传送、清退、销毁以及文电的收集、立卷、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六、负责县政协、党组、办公室印章的使用和保管;
七、负责机关报刊、杂志的订阅和各种邮件、报刊、杂志的签收、分发工作;
八、负责编印《情况通报》等内部资料,收集整理政协工作有关资料、信息,供领导参阅;
九、负责县政协机关人事管理、机关经费预结算和统计工作,抓好办公室人员的思想、组织及业务建设;
十、联系县委、人大、政府、纪委办公室,互通情况;
十一、负责机关房产、水电维修等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接待事务、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组织、协调、安排好县政协领导的公务活动;
十三、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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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终工作总结,坚持向主席会、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
二、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为委员和各界人士了解我县市场经济、人口资源、环境保护等情况做好服务。
三、对全县的工业、农业、交通、通讯、财贸、企业改制、城建、人口、资源、环保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对委员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策的意见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五、就全县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协商、参政议政等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常委会、主席会议交办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委会讨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召开本委会议,讨论研究经济、人口、资源、环保等有关工作。
八、采取集体与个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九、完成主席会、常委会安排的专题调研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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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提案工作条例;
二、制定政协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围绕国家方针、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提案,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四、组织、征集提案,为委员和党派团体书写提案提供条件;
五、对委员提案进行审查、立案,提出处理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办理;
六、对委员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助和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七、实行开门办理提案,与时俱进有选择地对提案提出的问题,组织协商对话,协调处理办案中有关问题;
八、选择重点提案,扩大提案影响,提高提案效果;
九、负责政协委员提案知识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提案委员会会议,制定有关工作事项;
十、加强与外地政协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与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经常联系,促进提案办理工作;
十一、向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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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的方针政策,积极协助党政部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三、加强与民族宗教界委员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做好理顺关系、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四、承担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有关专题的调研任务;
五、做好与党政对口部门的协商、联系工作,反映有关民宗、涉外事务的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开展人民外交和“三胞”联谊以及侨属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扩大交往,为祖国和平统一、经济建设服务;
七、联系有关外事部门,作好外事工作的宣传、管理,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献计出力;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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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文卫体(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和法制界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半年向主席会议,年终向常委会议报告工作;
三、加强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和法制界委员的联系,努力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维护社会稳定献计献策;
四、组织委员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活动;
五、承担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有关专题的调研、视察任务,并负责起草相关议题的调研、视察报告;
六、加强与县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开展对口协商活动;
七、加强与上级政协对口专委会的工作联系,接受上级政协对口专委会的工作指导,并利用一切条件与外地政协对口专委会开展交流和沟通;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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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文史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推动县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学习,负责县政协委员活动组学习计划、指导、总结工作;
三、负责组织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研究、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四、负责与上级和外地政协学习文史资料委员会及县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文史资料的交换工作;
五、负责《绿春政协》双月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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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工作制度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绿春县第十届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置 14 个界别。突出界别特点,发挥界别作用,是更好地履行政协职能的重要保证。专门委员会是开展界别工作的重要载体,发挥界别作用、组织界别活动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的工作,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同各界别的沟通联系。
二、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特点和需要,分别与各界别建立对口联系:
提案委员会联系所有 14 个界别;
经济建设(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联系工商联及无党派民主人士、科学技术协会、经济界、农林牧水界、特邀界等;
科教文卫体(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联系教育界、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新闻出版界、体育界、医药卫生界、特邀界等;
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 联系工会、共青团、妇联、宗教界、台胞台属界、特邀界等;
学习文史委员会联系文化艺术界、新闻出版界、特邀界等。
三、各专门委员会要与所联系的界别进行经常性联系,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各界别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努力为各界别组织活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四、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会议、活动时,要注意吸收所联系界别的委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时,要根据所联系界别特点,充分发挥界别及其成员作用;各专门委员会也可与所联系界别共同组织活动,发挥界别优势。
五、各专门委员会要结合所联系的界别,加强同中共绿春县委、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委、办、局之间的对口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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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学习制度
为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学习和教育,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履行好政协委员的职责,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定以下学习制度。
一、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开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统战和政协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活动。
二、县属机关政协委员每季度组织学习一次,乡镇政协委员每半年组织学习一次。县属委员的学习,由学习文史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其他委员会协助。乡镇委员的学习由政协机关统一派出干部指导或由乡镇委员学习活动小组组织学习。
三、学习采取学原著、文件、材料,办讲座、论坛、讨论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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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学习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宣传统战政协理论,自觉与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同时要刻苦钻研人民政协工作业务知识,努力学习历史知识、现代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已的知识水平、统战政协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加强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学习方法: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阅读文件、材料与组织讨论相结合,有计划地组织必要的考察和专题辅导。
三、 机关的政治业务学习,以个人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每周星期五上午进行学习,学习分为行政学习和党支部学习,行政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文件。党支部学习由支部具体负责实施。 四、集体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均应自觉参加,确实不能参加的须事先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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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制度
一、干部职工要以严谨的作风,按时上下班(上午 8 : 00 至 11 : 30 ,下午 2 : 00 至 5 : 30 )不准迟到、早退或旷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因事外出时,应向主持工作的领导或办公室说明事由。
二、各专委会因工作需要抽调办公室工作人员时,应与办公室协商,由办公室统一抽调。
三、每年召开一次行政民主生活会。主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准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四、干部职工要积极完成上级和政协领导交办的工作,要经常总结工作经验和找出存在的问题,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
五、各专委会需提交主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与领导联系定时研究;各专委会领导外出参加会议,直接向主席或副主席汇报。
六、每年由机关党支部、工会、妇女小组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一次文体活动。
七、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与全体委员、各界人士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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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
为认真做好政协信访工作,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特制订如下工作制度。
一、凡来信来人均由办公室接待,不管是什么人反映什么问题,都要引起重视,严肃对待,做到件件有结果、有回音。
二、政协信访工作以受理政协委员、重要统战人士的来信来访为重点,政协委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结民主为工作主题,以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涉及党的统战政策的人和事、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大规模、突发性群众信访为工作重点。
三、从政协的性质和职能出发,以“协商”办理作为处理基点,采取函告有关党政部门、商请有关部门与对方协商的办法处理,政协办一般不直接进行办理。但必须做到及时受理,快速转送到有关党政部门,并促其反馈办理结果。
四、为进一步完善主席约访委员制度,办公室积极协助主席做好接待工作,并按主席批示及时办理约访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向主席反馈。
五、走访委员按各自所联系的专委会,协助各位主席开展走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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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政协常委、党组廉政承诺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抓好班子廉政建设,带头遵纪守法,做好廉洁自律表率,自觉接受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绿春县十届政协常委、党组郑重向社会公开作出五项廉政承诺:
一、坚决拒收钱物。 凡是给县级领导干部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一概拒收,拒绝不了的立即上交组织,记录在案,并请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送钱送物的人。
二、坚决制止跑官要官。 凡是向县级领导干部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教育批评,不但不向组织部门推荐,而且要告诉组织部门,记录在案,注意观察,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坚决制止打着领导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 凡是打着领导、领导亲属、领导身边工作人员名义办事,或利用领导影响谋利的,要一概拒绝,并及时向领导同志和机关办公室报告。
四、坚决依纪依法办事。 要带头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决不越权,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五、坚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员领导干部要敢抓敢管,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并作好表率。切实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以上承诺,请全县各民族干部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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